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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
2、《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以许可。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的标准用汇可直接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指定窗口办理;非标准的专项用汇则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机构(不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的因公外汇支出,均可申请。 
申请材料
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长证)人员用汇申请表
申请表格
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长证)人员用汇申请表
下载:
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长证)人员用汇申请表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程序
标准用汇:用汇单位(人)在取得出国任务批件并办好护照等出国手续后,直接到中行办理。
非标准用汇:用汇单位向外经金融处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财政局审批——申请人领取用汇审批件后再去中国银行指定窗口换领外汇。(注意非标准用汇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时限
1、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出国用汇:当日办结; 2、非标准专项用汇:自分批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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