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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审批审核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24日国办发[2001]41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深财2000]46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帐户 一批文 
行政许可条件
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号审批表》行政申请开设的函件,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批件(复印件),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批件(复印件),政府计划部门批准,基本建设项目批件(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设立帐户的相关文件、资料。
申请表格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号审批表》行政申请开设的函件,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批件(复印件),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批件(复印件),政府计划部门批准,基本建设项目批件(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设立帐户的相关文件、资料。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程序
1、办文窗口受理,2个工作日,转国库处。
2、国库处办文初审,调查、核实资料,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转业务处。
3、业务处提出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转回国库处。
4、国库处复审后报局领导审批、发文,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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