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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日期:2007-04-27   作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1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性资产清查工作,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市政府确定为行政事业性资产的政府场馆。2006年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划转为企业的资产不纳入此次清查范围。

其中,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如机关后勤基地等),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各主管部门在进行报表汇总时,将上述单位资产情况单列。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确认,汇总市本级及各区的资产清查报表,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境外机构和驻外地办事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其中:

    (一)对于我市2004年已经国资委组织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由市国资委将2004年清产核资初始数据平移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同步进行资产清点。2007年4月份,单位完成自查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单位自查结果复查和审计。各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并签订审计委托书。

    (三)区级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和市财政局的布置负责组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核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四)各单位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进行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审批权限,按规定进行报批。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市财政、监察、审计、国资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小组在市财政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同步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以及下属单位资产损益的初审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认定。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2月)。  

   

    1.2007年2月,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中标中介学习资产清查文件;签订审计委托书;指定审计各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

  2.2007年3月上旬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动员大会结束后即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进行资产清查业务培训和软件培训(通知另发)。

    3.2007年3月中旬,市属一级财政预算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区级财政部门组织区本级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6月)。

    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开展资产清查。

由财政通过招标派出的中介机构在3月10日左右进驻单位,与单位同步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经审计后,各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完成下属单位报表数据汇总,资产清查报告及审计报告连同软盘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2.区级财政部门对区本级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审计后汇总,将资产清查报告和审计报告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2007年5、6月,市财政局对清查数据报表汇总,并对部分产权情况清晰、不涉及法律纠纷的资产损益认定按权限报批。各单位按市财政局正式批复进行调账处理等后续工作。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对部分重大的资产损益进行审议、认定。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三)总结阶段(2007年8月)。

    1.2007年8月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10月份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布置进行总结表彰。

    2.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3.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和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的要求对重大资产的损益等问题进行逐项处理。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由市财政局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市财政局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及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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