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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7-04-27   作者: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正在推进。由于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综合各部门反馈情况及存在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目前,绝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都能按照我市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不够重视,有的未按要求成立相应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未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单位与中介机构之间的配合也有待加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市资产清查工作的进度。

    为了确保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我局印发的《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统一组织协调,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组织机构情况和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个别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由财务人员兼任的,一定要落实具体责任主体。因人员不到位、资产清查与其他工作相冲突的单位,务必尽快按我局要求的时间推进,不得以各种原由影响资产清查工作,影响全市资产清查数据的汇总上报。

    二、本次资产清查需明确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资产报废。为保证本次资产清查结果的准确完整,在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之前已申报但未完成资产损益审批程序的资产,仍属本次资产清查审计范围,单位在资产清查报表中须填报此类资产。基准日之前已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完成审批程序的资产,本次不再清查。

    (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财政部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建筑物,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有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属政府划拨使用的土地,以及已使用未办工程决算或产权凭据的建筑物不进行评估作价。

    (三)关于公路和市政道路。公路和市政道路资产不纳入本次审计范围,由产权单位填报相关数据报我局汇总。

    (四)关于我市2004年清产核资数据。各单位要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应充分利用2004年经市国资委清产核资认定的资产数据资料,2004年固定资产数据未变动的单位,其清产核资数据可直接引用。

各审计中介机构对于2004年经中介机构清产核资确认的未变动数据,可作为本次清查审计的依据;各中介重点审计2005年-2006年两年的增量资产。审计费用按各中介机构实际审计的资产量计算。

    (五)关于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各中介机构应就每个被审计独立法人单位出具一份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汇总的主管部门情况出具一份汇总报告。

    三、资产清查报告及数据上报时间

    考虑中介机构进驻单位清查审计的时间比原定计划推迟,而且各单位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输入量较大等原因,因此,各单位、各中介机构资产清查报告及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相应推迟至2007年5月15日。

    联系人:冯燕,吴计政,陶梦媛,电话:83938796,83938765,83938903。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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