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和《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内的所有小企业都必须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深圳市内的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必须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三、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和符合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抓紧做好执行制度的准备工作和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有选择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制度》。但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能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2005年起,财政机关、审计机构和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将对小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深圳市各家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应做好有关软件的升级换代工作。
深圳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