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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日期:2006-12-21   作者:
 
张慧颖、刘庆涛: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深圳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张慧颖(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000210430)、刘庆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3001029)。

三、深圳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张慧颖。

四、深圳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爱联B区爱新村东十三巷1号103,邮编:518116。

五、深圳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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