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会计工作者: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示,我市拟向从业三十年以上的会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持此荣誉证书可在高级会计师评审中给予优先。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6月30日前向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确认,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会计荣誉证书。现将有关申请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深圳市会计证(退休人士可以退休前取得证书为准);
(二)有深圳户口;
(三)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十年(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限计算计尾不计头;),其中累计十年在深圳从事会计工作;
(四)工作期间未因会计行为受到过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申请程序
(二)提交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两寸红底彩照、工作单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给财政部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到市会计学会,其余按属地原则到各区会计科);
(三)市、区财政部门公示申请人情况,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名单,颁发荣誉证书。
联系人:张平 电话:83938949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