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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和提高。
按照《深圳市会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局发布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财会字[200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2004-2005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将其持有的有效会计证换发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将结合换证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培训对象 培训(考核)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方式 培训课时 换证时间及地点
中央、省驻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2月15 日 至3 月31 日 参见《2004-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由市财政局组织培训并考核 不少于24小时 时间:3月 1 日 至3 月31 日 地点:市财政局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2月15 日 至3 月31 日 参见《2004-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由市财政局组织培训并考核 不少于24小时 时间:3月 1 日 至3 月31 日 地点:市财政局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2月15日 至3 月31 日 参见《2004-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由区财政局组织培训并考核 不少于24小时 时间:3月 1 日 至3 月31 日 地点:区财政局
二、除参加2004年度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或符合直接申领条件已申领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无需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考核外,其余持有效会计证(含未注册)的人员必须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和换证。已持有从外地转入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注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从2005年7月份开始,报名、换证及考核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1月1日前办理而未通过2002年年审的会计证作废,持证者不再参加继续教育。
四、持证会计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考试(考核)是否合格,将记入会计人员个人从业档案。
五、各单位应当依法保证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六、培训方式
请各单位与市、区财政局联系确定培训时间和方式,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并集中办理会计证的换证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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