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深圳市特区内外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不同?
答:深圳市目前存在着一市两法现象;在特区内设立事务所,要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在特区外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的是《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所以特区内外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不同。
二.为什么在特区内不能随时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在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总量控制”原则,所以就不能随时接受申请。
三.怎么了解有关事务所设立的情况?
答:最简单直观的方法是登陆深圳市财政局网站,上面有详细的内容。
四.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股东,但还有1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该事务所是否视为满足设立条件?
事务所有任何1名合伙人或股东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都视为该事务所不满足设立条件。
五.过去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中不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或股东,是否可以担任主任会计师?
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新任主任会计师应当满足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六.如果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关系不在本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由何处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执业经历证明和已转出原所证明?
应当由该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证明。
七.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总所)应当具有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该数量是否可以包括已成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
不包括。这里仅指在事务所(总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八.事务所是否可以变更组织形式?
不可以。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如认为有必要采取其他组织形式,应当终止原事务所,申请设立新的事务所。
九.办法中的“××人以上”、“不低于××元”、“××日内”都包含本数吗?
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