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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30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日期:2008-09-24   作者:
 
深财会〔2008〕89号
 
 
各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各分会,各有关单位: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会计与改革开放30年纪念活动指导意见》(财会[2008]5号)的精神,决定今年开展“中国会计与改革开放30年—深圳会计与改革开放纪念活动”,向在会计岗位辛勤耕耘,为深圳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会计人员颁发30年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条件
        (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财会工作年限累计满30年(财会工作年限,按从事财会专业工作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计算)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深圳市会计证(退休人士可以退休前取得证书为准)的现职会计人员和离、退休会计人员,均可申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有深圳户口。
        (三)工作期间未因会计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本次颁发证书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且至今尚未领取过30年荣誉证书的会计人员,即对于已经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20周年纪念活动领取了30年荣誉证书的会计人员,将不再重复颁发荣誉证书。
        二、申请程序
        (一)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附件),可在网址www.szfb.gov.cn下载。经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统一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二)资格审核。提交申报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大1寸免冠近身红底彩照、及其他证明材料给财政部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交至市会计学会710室,其余按属地原则交至各区财政局会计科)。
        (三)数量汇总。各区财政局统计好本地区申报人员数量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审定。
        (四)颁发证书。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名单,颁发荣誉证书。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
        四、颁发仪式
        与全市会计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一并举行。
 
        附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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