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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08〕34号
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按年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备材料。现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及执业许可证书更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书面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14);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附表10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
(九)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执业许可证更新
事务所在报送年度报备材料的同时交回执业证书原件。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市财政局将换发执业许可证书。
三、其他有关说明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先完成书面材料报送和证书更新,会计行业管理网年度报备时间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报送时间:2008年5月31日前。
(四)报送地点: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
(五)报送范围:我市2008年5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报备事项的,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同时列入市财政局2009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检查对象。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会计师 事务所 通知
拟稿人:林靖 (印270份) |